射频治疗仪类产品监管明确:2026年4月1日起未取得注册证不得生产进口销售
时 间:2024-07-08

国家药监局《关于进一步明确射频治疗仪类产品有关要求的公告》(2024年第84号,2024年7月2日落款)明确:自2026年4月1日起,根据2022年第30号公告调整的《医疗器械分类目录》附件09-07-02射频治疗(非消融)设备中的射频治疗仪、射频皮肤治疗仪类产品,未依法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,不得生产、进口和销售。

公告同时规定,已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,原注册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;原证在2026年4月1日前到期的可申请延期,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26年3月31日;要求注册人、生产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,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。

来源: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载全文、国家药监局原文